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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定“最低消费”合理吗?

1998-10-09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国家工商局对此有说法有关人士指出,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国家定价的范围极为有限,经营者有权根据市场行情确定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,只要不违反禁止暴利及禁止价格欺骗等行为的有关规定,一般都是合法的。就是说一个饭店或类似的服务单位,对其特定的或全部服务场所规定“最低消费”价格,是允许的。

但“最低消费”价格的合法性有一个重要的条件,就是必须作出明示。经营者必须事先向消费者明确说明其“最低消费”价格规定,使消费者能自愿地作出是否接受这种条件的服务的决定。

以“最低消费”价格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最普遍的情况是,经营者事先并不向消费者作明确说明,而是在结帐时才拿出“最低消费”价格的规定,要求没有达到“最低消费”价格的消费者按其标准付足。这种情况下的“最低消费”价格,并不是消费者在消费前承诺的价格,是违背消费者意志和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自愿原则规定的,因而是无效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消费者有权仅按实际消费价格付款,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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